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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玲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宋XX诉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XX,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玲民初字第00162号原告宋XX,女。被告周XX,男。原告宋XX诉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宏涛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宋XX、被告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来因被告哥哥家庭的一些事发生纠纷,导致感情破裂。现在双方分居生活,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双方夫妻感情较好,有一个孩子已经8岁了,为了家庭和子女两个人也不应该离婚,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2月2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2008年农历9月7日生一男孩周XX。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已分居生活。2015年4月7日原告诉至法院提出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相关证据载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可予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了子女,已经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虽然在共同生活期间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以家庭为重、增进沟通、化解矛盾,夫妻感情尚有恢复的可能。因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应予以维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宋XX与被告周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宏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玉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