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与林茂堂、梁烈芬、梁翠玲、林亚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林茂堂,梁烈芬,林亚信,梁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法定人柯杰,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国辉,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林茂堂。被执行人梁烈芬。被执行人林亚信。被执行人梁翠玲。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林茂堂、梁烈芬、林亚信、梁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茂电法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林茂堂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清借款本金22974.8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梁翠玲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清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梁烈芬、林亚信、梁翠玲对林茂堂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林茂堂、林亚信对梁翠玲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法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梁烈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白县支行的存款(帐号:XX)2136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日健审判员 杨秋莲审判员 黄英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潘国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