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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民初字第4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隆民初字第4418号原告:杨某某,户籍地隆化县,现住隆化县。电话:136XX****XX。被告:武某某,原籍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太平省武舒县,户口登记常住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安沛省文振县安明镇,下落不明前住隆化县隆化镇。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武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本案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5月16日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当日在河北省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后不到十天被告便拿着所有个人身份证件及结婚证离家出走,即杳无音信。双方从认识到结婚不到十天根本就没有感情基础,而且这十天中被告也没有天天在家,都在中介人盖某某家。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这是境内人员与国外女子相勾结的骗婚团伙。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原、被告自始即无感情所言,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除当庭陈述外,还向本院提供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二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隆化县隆化镇荣顺村村委会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5月16日在河北省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被告于2013年6月24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现公告已逾期,被告未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合法性,且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5月16日相识,并于当日在河北省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被告于2013年6月24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双方结婚不到十日被告即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致使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虽未经调解系因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所致,故应准予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1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钱宝莲代理审判员  张洪洋人民陪审员  孙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闫鹤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