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执督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东海与吴云亮等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海,吴云亮,马凤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中执督字第00375号申请执行人刘东海,男,1980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吴云亮,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凤杰,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刘东海与吴云亮、马凤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039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吴云亮、马凤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东海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执行。刘东海向本院提出提级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东海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提级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刘东海申请撤回提级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刘东海撤回提级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鸣审 判 员 金星代理审判员 高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