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菏执异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与菏泽三龙纺织有限公司、山东昊龙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三龙纺织有限公司,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山东昊龙集团有限公司,袁廷行,朱春杰,袁天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执异字第1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菏泽三龙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廷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增田,菏泽三龙纺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帮全,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昊龙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廷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袁廷行。被执行人朱春杰。被执行人袁天波。本院在执行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与菏泽三龙纺织有限公司、山东昊龙集团有限公司、袁廷行、朱春杰、袁天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菏泽三龙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菏泽三龙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异议人菏泽三龙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菏泽三龙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效谦代理审判员  谢新磊代理审判员  吴景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丁娣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