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海龙、徐媚燕、傅勇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海龙,徐媚燕,傅勇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45号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高县。法定代表人:肖晓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祖萍,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黄海龙,男,汉族,上高县人。被告:徐媚燕,女,汉族,上高县人。被告:傅勇平,男,汉族,上高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海龙、徐媚燕、傅勇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7元,减半收取2378.5元,由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鲍在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熊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