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祁民一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友生与被告周礼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生,周礼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祁民一初字第1059号原告李友生,男,汉族,大专文化,住祁东县洪桥镇。被告周礼兵,男,汉族,高中文化,住祁东县洪桥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友生与被告周礼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友生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友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友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李友生负担。审 判 长 周 斌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人民陪审员 周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邹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