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恢字第0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袁幼华与罗义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幼华,罗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恢字第00016-2号申请执行人:袁幼华。被执行人:罗义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袁幼华与罗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阳民二初字第005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罗义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义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义莲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义莲在银行存款人民币7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