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商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潘良军、金开丁与金开丁、潘丽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良军,金开丁,潘丽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725号原告:潘良军,农民。委托代理人:高建刚。被告:金开丁,农民。被告:潘丽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良军与被告金开丁、潘丽君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金开丁、潘丽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良军撤回对被告金开丁、潘丽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潘良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静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郑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