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商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建胜与常建胜、崔惠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建胜,崔惠丽,常洪跃,司洪亮,司红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商初字第306号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789号。法定代表人:崔玉光,理事长。被告:常建胜。被告:崔惠丽。被告:常洪跃。被告:司洪亮。被告:司红银。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常建胜、崔惠丽、常洪跃、司洪亮、司红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宁 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