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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民一初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577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井昊,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曹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 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泽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