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金帅与关贺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金帅,关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56-1号申请人张金帅。法定代理人张永刚。被申请人关贺利。本院根据申请人张金帅的申请,于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作出(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关贺利驾驶的冀H7K2**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关贺利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关贺利驾驶的冀H7K2**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李长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肖佳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