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颜家光与李秀东、武汉诚信锅炉自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家光,李秀东,武汉诚信锅炉自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305号申请执行人:颜家光。委托代理人:崔渝敏、林来平,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秀东。被执行人:武汉诚信锅炉自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李秀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2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秀东、武汉诚信锅炉自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498,90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阮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