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民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姜波诉乔晋崇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民初字第00252号原告姜某。被告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某承担。审判员 吕剑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