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03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蔡玉玺诉被告刘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玉玺,刘瑞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初字第03100号原告蔡玉玺(曾用名胡玉玺),男,1946年3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蔡世强,男,1973年4月19日生,汉族。被告刘瑞峰,男,1967年1月9日生,汉族。原告蔡玉玺诉被告刘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瑞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玉玺撤回对被告刘瑞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原告蔡玉玺承担。审 判 长 李翠琴代理审判员 周颖惠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