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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行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青岛鑫鹰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青岛鑫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行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即墨市新兴路333号。法定代表人刘廷涛,局长。被执行人青岛鑫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北龙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姜阔道,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青岛鑫鹰商贸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168000元,已执行0元,剩余16800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即行审字第89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隋兆忠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兰恭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