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泌法民执字第3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向阳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冰,李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泌法民执字第391—5号申请执行人刘冰,男,1970年11月出生被执行人李向阳,男,1975年2月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泌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向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向阳存款(详见协助扣划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生代理审判员  陈有辉代理审判员  邱永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书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