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二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吉林省爱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艳春、王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爱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艳春,王国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二初字第369号原告:吉林省爱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舒兰市。法定代表人:范文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杨,舒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艳春,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王国荣,女,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爱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艳春、王国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李艳春、王国荣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被告李艳春、王国荣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省爱民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艳春、王国荣起诉。诉讼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 杰代理审判员 谷俐利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胜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