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麦可贸易有限公司与许小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鑫麦可贸易有限公司,许小文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54号申请人深圳市鑫麦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利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海英。被申请人许小文,女。委托代理人杨申贵,男。申请人深圳市鑫麦可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7日做出的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14)2386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深圳市鑫麦可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鑫麦可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鑫麦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鑫麦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王 晋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晓璇(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