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与朱浩、周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朱浩,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住所地荆州区荆北路20号。负责人张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朱浩。被执行人周敏。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朱浩、周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4月2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朱浩、周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偿还义务。该借款为被执行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朱浩、周敏的存款90803.12元(含本金72548.06元、截止2015年1月7日利息10075.51元、罚息5129.55元、受理费1834元、执行费1216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二、被执行人朱浩、周敏未履行给付义务,应从2015年1月8日起继续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和罚息金至履行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