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周敏与杜娟、吴本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敏,杜娟,吴本林,丁勇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186号原告:周敏,男,汉族,住铜官山区。被告:杜娟,女,汉族,住铜官山区。被告:吴本林,男,汉族,住铜陵市。被告:丁勇胜,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敏诉被告杜鹃、吴本林、丁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敏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三被告名下价值4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杜鹃、吴本林、丁勇胜名下价值45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周敏所有的铜官山区人民西村1栋309室房屋(房地权证铜房2003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宁审 判 员 吴 慧人民陪审员 汤 彪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章俊伟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