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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7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赵仁礼与孟凡信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仁礼,李国彦,孟凡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792-1号原告赵仁礼,个体业主,现住五常市。被告李国彦,58岁,现住五常市。被告孟凡信,55岁,现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仁礼与被告李国彦、孟凡信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被告李国彦于2015年4月20日因病死亡,需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因被告人李国彦死亡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需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都业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春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