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苍南县瑞升气体有限公司、温州伟丰钢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苍南县瑞升气体有限公司,温州伟丰钢业有限公司,江西瑞升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李邦法,林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704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法定代表人金宇翔。被执行人苍南县瑞升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邦法。被执行人温州伟丰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玉丰。被执行人江西瑞升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邦法。被执行人李邦法。被执行人林小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3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被执行人苍南县瑞升气体有限公司、温州伟丰钢业有限公司、江西瑞升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李邦法、林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3月13日向被执行人苍南县瑞升气体有限公司、温州伟丰钢业有限公司、江西瑞升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李邦法、林小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苍南县瑞升气体有限公司缴纳执行款10000000.00元、利息、复利、逾期利息;二、被执行人温州伟丰钢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以最高额11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江西瑞升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李邦法、林小兰对上述款项以最高额176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负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88696.00元,执行费774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苍南县瑞升气体有限公司、温州伟丰钢业有限公司、江西瑞升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李邦法、林小兰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苍南县瑞升气体有限公司、温州伟丰钢业有限公司、江西瑞升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李邦法、林小兰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房屋管理部门查询发现,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松阳路房屋为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因已抵押给银行且被本院查封,申请人暂不申请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邦法名下房屋因已抵押给银行且被本院查封,申请人暂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苍南县瑞升气体有限公司、温州伟丰钢业有限公司、江西瑞升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林小兰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邦法名下房屋因已抵押给银行且被本院查封,申请人暂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苍南县瑞升气体有限公司、温州伟丰钢业有限公司、江西瑞升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林小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苍南县瑞升气体有限公司、温州伟丰钢业有限公司、江西瑞升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李邦法、林小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7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节富审 判 员 陈尔德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