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行字第0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熊菊霞与武汉绿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菊霞,武汉绿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行字第00022-1号申请人:熊菊霞被执行人:武汉绿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岸劳人仲调字第(2014)第128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绿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查封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利民审判员 朱金友审判员 魏 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余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