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孙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128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孙某,现在下落不明。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甲诉称:2014年2月17日,我与孙某因感情不和在相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刘某乙由孙某抚养,我每月支付生活费。离婚后,我发现孙某有欺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欲追究其责任,因孙某现在下落不明,以致至今未果。孙某自2007年毕业至今没有正式工作,无抚养能力。在我们离婚之前,孙某经常带刘某乙出入娱乐场所,一日三餐不能正常供给,还打骂刘某乙。为了给刘某乙良好的成长环境,及解决其即将到来的入学问题,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乙由我抚养,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0.1万元。庭审过程中,刘某甲表示放弃判令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0.1万元的诉讼请求。孙某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刘某甲与孙某原系夫妻,年月日婚生一女取名刘某乙。2014年2月17日,刘某甲与孙某因感情不和在淮北市相山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约定刘某乙随孙某生活,刘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0.1万元,直至刘某乙年满30周岁。双方离婚后,刘某乙随孙某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因孙某下落不明,刘某甲将刘某乙接到身边照顾。现刘某甲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刘某乙随其生活。以上事实,有刘某甲所举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户口簿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刘某甲与孙某离婚时约定刘某乙由孙某直接抚养,但现在孙某下落不明,不能照顾刘某乙的生活和学习。刘某甲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能够给刘某乙提供较好的成长环境。因此,刘某甲请求判决刘某乙随其生活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刘某甲不要求孙某支付抚养费,系其自行处分权利,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婚生女刘某乙随原告刘某甲生活,抚养费由原告刘某甲自理。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秀芳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葛德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丽君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