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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景执划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天旭与蔡辅满、蔡辅兵、糜志辉采矿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景执划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张天旭,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人,系景洪市永安石场业主,现住景洪市。被申请执行人蔡辅满,男,成年人,汉族,1976年2月28日出生,现住景洪市勐罕镇曼空村景洪市曼空永安采石场。被申请执行人糜志辉,男,成年人,汉族,现住景洪市勐罕镇曼空村景洪市曼空永安采石场。被申请执行人蔡辅兵,男,成年人,汉族,1971年11月6日出生,现住景洪市勐罕镇曼空村景洪市曼空永安采石场。关于申请执行人关张天旭申请被执行人蔡辅满、蔡辅兵、糜志辉采矿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3)景民二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天旭于2014年11月13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374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依法执行了被执行人蔡辅满155712.89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部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并征求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景执字第64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文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岩 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