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樟执行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柯清榆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柯清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樟执行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负责人董志炎,行长。被执行人柯清榆,男,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柯清榆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991元及利息、滞纳金及超额费均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依职权向银行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鼓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官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