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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行非审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宣州区环保局申请执行铜陵锦绣矿业有限公司刘家山硫铁矿自然资源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宣城市宣州区环境保护局,铜陵锦绣矿业有限公司刘家山硫铁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宣行非审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汪成清,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铜陵锦绣矿业有限公司刘家山硫铁矿,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钱高宏,该矿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环境保护局以被申请执行人铜陵锦绣矿业有限公司刘家山硫铁矿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其作出的宣区环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2015年1月12日,宣城市宣州区环境保护局作出宣区环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铜陵锦绣矿业有限公司刘家山硫铁矿年产6万吨采矿技改扩建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擅自投入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铜陵锦绣矿业有限公司刘家山硫铁矿予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该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经催告,铜陵锦绣矿业有限公司刘家山硫铁矿于2015年4月7日缴纳罚款5万元,余款未履行,宣城市宣州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审查认为:宣城市宣州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宣区环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宣城市宣州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宣区环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太玲审 判 员  夏积龙代理审判员  魏轶凡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