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康涛、张胜宇诉石东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口头裁定笔录(2015)西民初字第390号时间:2015年5月4日地点:民一庭审判员 :孙国君书记员 :赵莹博原告:康涛张胜宇委托代理人赵尊立审:你今天来法庭有什么事情?赵:关于康涛、张胜宇诉石东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原告现在向法院申请撤诉,今天来送撤诉申请的。审: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口头裁定准许你撤诉。赵:可以。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承担赵:可以。审:你看看笔录,如属实请你签字赵: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