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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797号原告陈某某。被告范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上海市亭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起诉日期:2015年2月4日。立案日期:2015年2月4日。开庭审理日期:2015年3月10日。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相恋四年后于2012年1月结婚。婚前被告赌博并取走原告存款3万元。婚后被告出轨,于2014年离家与他人同居,更换手机号,不与原告联系。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由原告承担3万,被告承担4万,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万元,并支付原告补偿款2万元。被告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表示婚后原告一直向被告索要钱财,原告在KTV酒吧工作,平时经常晚归,双方因此感情有点摩擦,但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自行相识,2012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原告在酒吧工作及经济往来等家庭琐事产生了矛盾。原告于2015年2月4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请求,被告则表示不同意离婚,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合,婚姻基础良好,结婚至今近三年,应当说已建立起了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因原告在酒吧工作、经济往来等琐事缺乏沟通产生隔阂,但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则应积极争取夫妻和好,主动为修复夫妻之间的裂痕作出努力;作为原告也应慎重对待婚姻家庭,正确处理家庭与工作的关系,厘清家庭成员经济关系,给彼此一个和解的机会。只要双方都能以家庭利益为重,相互宽容体谅,彼此多沟通,共同维护家庭利益,相信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范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江彧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