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离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马林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马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离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马林,曾用名刘马儿,2014年12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5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一刑诉(201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马林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3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新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马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份,被告人刘马林化名刘智林,以代办驾驶证为名,在吕梁市交警支队附近收取受害人郝继珍、牛芝红各5000元人民币,并承诺10天后考科目一。收款后被告人刘马林没有给郝继珍和牛芝红在驾校报名,而是将该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家庭开支,且多次更换手机号码,致使二受害人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刘马林的供述;2、受害人牛芝红、郝继珍的陈述;3、证人高福全、高涛、康旺海、袁金莲的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吕梁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马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马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利平审判员 张亚平审判员 邓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霍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