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武执民字第2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武执民字第2378号原告武义县新丰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金武王商初字第0025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义县新丰饲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文平支付货款3073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律师代理费17000元、垫付案件受理费295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20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金武执民字第237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武义县新丰饲料有限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陈权审 判 员 赖寿溪代理审判员 陆伟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