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孙登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登虎,安徽祥宇钢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保字第357号申请人:孙登虎,男,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申请人:安徽祥宇钢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793858-2。法定代表人:王天敏,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孙登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15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祥宇钢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