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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执字第036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冯遵凯与刘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邳执字第03606-1号申请执行人冯遵凯,1968年12月30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东,1968年7月28日,居民。申请执行人冯遵凯与被执行人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邳民初字第3563号民事调解书:刘东欠冯遵凯借款本息700000元,于2014年9月8日前归还200000元,2015年2月15日前归还500000元;如逾期不还,冯遵凯可就未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刘东并支付冯遵凯违约金1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银行被执行人无存款,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已诉前保全被执行人刘东所有的位于邳州市邳州商城第*幢101号商铺(房产证合同号:000****号)及位于邳州市同盛国际广场北*幢*号(合同号:商10***6号)房地产各一处;该案正在协商;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双方正在协商,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邳执字第0360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