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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催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玉田县永华商贸有限公司、高永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玉田县永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兰民催字第73号申��人玉田县永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城西大街。法定代表人高永华,总经理。申请人玉田县永华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xxxx31059,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山东沂龙仪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智方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临沂商城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14日,到期日为2015年4月1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 雪 梅审判员 陈 建 章审判员 徐 进 岭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柏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