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神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青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文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文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神民初字第282号原告青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青神县青城镇南街53号。法定代理人陈书明,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艾阳春,男,该联社员工,住该社职工宿舍。被告王文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青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文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青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员卿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