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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与史颜枫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史颜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9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负责人:马吉凯,任总经理。被执行人:史颜枫,男,199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史颜枫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3)龙民速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金红审判员  赵世梅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封绍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