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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彭齐鑫与程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463号原告彭齐鑫,当阳市长坂坡宾馆职工。被告程鹏飞,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齐鑫诉被告程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彭齐鑫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鹏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齐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齐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彭齐鑫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小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伟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