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解除划拨叶坤太在银行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叶坤太,卢清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96-1号申请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平市政府大院内,机构代码:00409438-2。法定代表人李力平,局长。被执行人叶坤太,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西园镇。被执行人卢清妹,女,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西园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了漳计生征决字(2013)第0505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应予划拨,但划拨需解除网络冻结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叶坤太在银行存款47355元;划拨被执行人叶坤太在银行存款473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