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35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耀远与周林颀、张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耀远,周林颀,张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3570-3号原告陈耀远,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志坤,系原告父亲。被告周林颀,男,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艳华,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耀远与被告周林颀、被告张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耀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陈耀远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燕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林 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