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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35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耀远与周林颀、张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耀远,周林颀,张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3570-3号原告陈耀远,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志坤,系原告父亲。被告周林颀,男,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艳华,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耀远与被告周林颀、被告张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耀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陈耀远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燕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林 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