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民特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朱毅、汤竹芬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毅,汤竹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特字第21号申请人:朱毅。被申请人:汤竹芬。诉讼代理人:朱汉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毅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汤竹芬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毅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毅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朱毅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康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