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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73号原告王某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王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万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曹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