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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袁强与宿迁市湖滨新区黄墩中心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强,宿迁市湖滨新区黄墩中心学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217号原告袁强,居民。委托代理人沈岩,宿迁市宿豫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宿迁市湖滨新区黄墩中心学校,住所地宿迁市湖滨新区黄墩镇黄墩街。法定代表人丁伟伟,该学校长。委托代理人汪海滨(该校员工),居民。委托代理人杨磊,宿迁市宿城区创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强与被告宿迁市湖滨新区黄墩中心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0元,减半收取2235元,由原告袁强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罗晓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