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褚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00062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褚某甲,男,1994年1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惠敏、朱廷磊,被告人褚某甲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8月16日,被告人褚某甲伙同褚某乙、廉某某(二人另案处理)购买电脑等工具,通过QQ聊天的手段为“红树林”赌博网站发展会员并收取报酬,期间共为该网站发展会员38人,获取报酬21787元。武陟县公安局因本案扣押组装电脑主机一台、“联想”牌显示屏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褚某乙、廉某某的证言、银行卡账户明细、电脑截图、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褚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褚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褚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褚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违法所得21787元,予以追缴(已追缴)。三、因本案扣押的组装电脑主机一台、“联想”牌显示屏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原继东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人民陪审员 荆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维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