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辖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济南思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思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吕荣锋,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辖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思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吕荣锋,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荣锋,男,汉族,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敏,女,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上诉人济南思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商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约定管辖应认定有效,广饶县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标的仅有58800元,不属于济南中院的管辖范围,应属无效约定。本案应按照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被上诉人起诉时提交的与上诉人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在广饶县贵和苑,因此该合同的履行地就是装修工程所在地,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淑媛审判员 杨敬栓审判员 魏金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