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刘国祥与惠州市康乐贸易有限公司、陈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祥,惠州市康乐贸易有限公司,陈向良,李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321-1号原告:刘国祥,男,汉族,1963年11月9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卢建君,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惠州市康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龙峰上排黄屋村新街14号。法定代表人:陈向良。第二被告:陈向良,男,汉族,1963年8月27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许耀凤,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被告:李薇,女,汉族,1965年9月1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祥诉被告惠州市康乐贸易有限公司、陈向良、李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被告陈向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现已批准逮捕。本案的审理必须以被告陈向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唐作培代理审判员 肖石平代理审判员 黄链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纪舜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