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一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中国共产党潍坊市委员会党校与程兆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共产党潍坊市委员会党校,程兆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一初字第235号原告:中国共产党潍坊市委员会党校。法定代表人:丁志伟,校长。委托代理人韩立宏,山东泰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兆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共产党潍坊市委员会党校诉被告程兆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共产党潍坊市委员会党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心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