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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三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洛阳千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荥阳市凯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千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荥阳市凯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三初字第244号原告洛阳千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82号。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学锋、董萌萌,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荥阳市凯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王村镇前新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土旺,经理。委托代理人向禹群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和志平,荥阳市凯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千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荥阳市凯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千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千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千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洛阳千年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于迎春人民陪审员  于国军人民陪审员  李明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