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秦某、朱某贩卖毒品、赌博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坪刑初字第59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2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四川省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抓获,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抓获,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高检公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南高检公诉刑追诉(2015)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赌博罪,于2015年2月16日、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和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2日至8月21日,被告人朱某先后在高坪区河东街正阳假日大酒店523、218房间,多次邀约滕德建、滕吉祥等人以“诈金花”或“打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每次参赌人员几人到十几人不等,并从每局赌资中抽头5元至50元,共获利7000余元。期间,被告人朱某还在被告人秦某手中购买了500元的毒品免费供参赌人员吸食。同时,被告人秦某还安排罗文(另案处理)将1020元的毒品出售给在高坪区正阳假日大酒店玩耍的易东。2014年8月22日,公安机关从秦某租住在嘉陵区罗曼大厦房间内扣押了疑似毒品。经鉴定,扣押的疑似毒品共净重22.83克,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净重21.72克,检出麻黄碱成分的净重1.11克。2011年7月26日20时,被告人秦某因严进、刘军(二人均已判刑)等人在岳池县石鼓乡回镇裕镇途中与被害人吴强发生纠纷,而后伙同邓笠(已判刑)、严进等人对被害人吴强进行殴打,致其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以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支持上述指控,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辩称朱某等人是找其要的毒品,给钱是因为赌博抽了钱,让其吃夜宵;从嘉陵区罗曼大厦查获的毒品系罗文所有。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8月12日至8月21日,被告人朱某先后在南充市高坪区河东街正阳假日大酒店523、218房间,纠集滕德建、滕吉祥、杨彪、胡春杨等人,采取以扑克牌“诈金花”或“打三公”的方式多次聚众赌博,并从每局赌资中抽头5元至10元。同时查明,在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朱某从被告人秦某处购买了500元的的毒品,提供给参赌人员在房间内免费吸食。被告人秦某还指使罗文(另案处理)到高坪区正阳假日大酒店朱某等人赌博的房间内,贩卖了1020元的毒品给易东等人吸食。2014年8月21日晚,公安机关在对高坪区正阳假日大酒店218房间检查时,抓获了被告人秦某、朱某,挡获了参赌、吸毒人员胡春杨、杨彪等人。次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秦某租住在嘉陵区乐鹏路罗曼大厦1单元19楼3号的房间内扣押了疑似冰毒的白色物品8包,疑似麻古的红色片状物品1包及玻璃器皿、酒精灯等。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毒品净重22.83克,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净重21.72克,检出麻黄碱成分的净重1.11克。另查明,2012年2月2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并经合议庭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秦某的供述:大约一星期前,朱某打电话说他在高坪正阳假日酒店开了赌场,叫我给他送点货,有人要吃。我和罗文带来5分冰毒打的到正阳酒店523房间,朱某在打牌,我将冰毒放在桌子上,朱某给了我500元钱,我加入赌博,500元输光了。在打牌过程中,有人去吸食毒品。当天或是第二天,易东给我打电话叫我送点毒品到正阳酒店523号房间,我让罗文送了两个半去,把毒品交给唐磊,罗文回来给我1100元,我拿了100元给罗文。我还有20多克冰毒,放在罗文住的出租屋里,全部是冰毒,是我从一个叫韩哥的人买的,昨晚被高坪公安局扣押了。2、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证实他在高坪区正阳假日酒店开523、218房间,邀约唐星、治国、龙星等人诈金花赌博,5元押底,50元封注,他从赌博中抽钱,每把抽5至10元。开了7、8天,组织了4、5场赌博,抽了7000元左右。被抓前的5、6天晚上9、10点,在523房间打牌的人赢了钱的人高兴,就要求他找点冰毒来吃,他知道秦某在卖毒品,就给秦某打电话,叫秦某送点冰毒过来。过了半过多小时,秦某就带了点冰毒,打牌的人就在523房间吸食冰毒,给了秦某500元。被抓前3、4天,在523房间,他和唐磊、易东打完牌聊天,有人敲门,易东去开门,进来一个男娃儿,易东问好多钱,那男娃儿说你们先说好了的,他问那娃儿是不是帮秦某送货的,易东给了1000元左右,其中有张20元零钱,那男娃儿就给了易东一包塑料袋封装的冰毒,他问易东有多少,易东说有6克左右。3、同案人罗文的供述:证实他住在秦某的出租屋里,秦某把冰毒放在出租屋里卧室床头柜下,要送的时候,秦某给他打电话,告诉地点和联系方式等。2014年8月18日晚,秦某打电话叫他送6克冰毒到高坪区正阳假日酒店523房间,他就在出租屋里用塑料口袋将6克冰毒封好,打的到正阳酒店,进人523房间,看见朱某和另外一个男子,其中一个和他交易,把6克冰毒卖给那男子,他给了我1020元,朱某还问他是不是帮秦某送药的,秦某给了他100元。嘉陵区光彩大市场出租屋被警察搜出的20多克冰毒和几棵麻古是秦某的。4、证人龙星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中旬朱某在高坪正阳假日酒店开赌场,他先后去了四次,朱某叫他帮助抽头,每把抽10元,抽后交给朱某。第一次朱某与断手杆、滕德建诈金花,5元打底,50元封注。第二次朱某与胖子、唐叔、东鸡、秦某等在诈金花,5元打底、50元封注,朱某抽了500元的药钱到523房间。药钱给秦某的,523房间有人吸毒冰毒。第三次在523房间,东鸡、断手杆、滕德建、胖子等人诈金花,他负责保管抽的钱。第四次在218房间,一个穿红衣服的男子拿的冰毒,他们在打三公,押注10元、100元不等,从没给人押注金额中抽50元。5、证人胡杨春的证言:证实正阳假日酒店523和218房间是朱某等人开的场子,第一次去与东鸡赢了1200元,打牌的有断手杆、朱某等人,以诈金花或打三公,一般以5元底、50元封注、一次抽5元或10元,打牌时,到523里面小房间吸毒,毒品是经常与秦某一起穿红衣服的男娃儿送的。6、证人杨彪的证言:证实正阳假日酒店218、523房间是朱某开的供赌博和吸毒。8月21日晚上,朱某和龙星打电话邀约他到正阳酒店打牌,到218房间,参与打三公,赢了50元左右,朱某每盘从赢家抽10元。8月18日晚,在正阳假日酒店523房间打牌赌博,唐叔提议拿点东西来耍,朱某就给秦某打电话,秦某就拿的一小包冰毒到523房间,朱某将抽的500元给了秦某,后秦某和唐叔等人吸了毒品的。7、证人滕德健的证言:证实8月20日晚他与滕吉红到高坪区正阳酒店218房间参与打三公,有押100元、200元的,没有超过500元,他赢了2、300元。8、证人蒋贲世的证言:证实8月21日23时左右,朋友蒋斌邀他到正阳酒店打牌,到218房间看见姓秦的、姓朱的、断手杆等六个人在打三公,每次押的100元,每把输赢2、300元,有人抽钱,打牌过程中,穿红衣服姓罗的娃儿在摆弄吸毒犯工具,他正在吸食时警察来了。9、证人滕吉祥的证言:证实8月21日22时左右,朱某打电话叫他到正阳酒店218房间赌博,去后参与朱某、滕德健等人打三公,每把押10元至100元,他赢了200元左右。0点后,到523房间,他与朱某等五人诈金花,他赢了2000多元,并在赌场内吸食了冰毒。8月18日晚,在正阳酒店523房间,他、朱某、滕德健、唐叔、小东鸡等人诈金花,唐叔提议弄点东西吃,杨彪同意去安排,后秦某到523房间与朱某到里面卧室,唐叔等人就陆续到里面卧室吸毒,毒品是秦某提供的。10、证人蒋斌的证言:证实8月21日晚找唐哥还钱到正阳酒店218房间,看见有几个人他们在打三公,注码是每局下100元。11、证人张勤的证言:证实他在2014年6月通过朋友阳阳认识“阿军”,阳阳告诉他阿军有冰毒卖,先后在“阿军”手中买过四次冰毒,前两次在“阿军”手中拿的,后两次在“阿军”弟弟手中拿的,每次都是200元。同时证实“阿军”在8月10几号就合住在他们的出租屋,但“阿军”只住了2、3天,就叫他弟弟来住的。12、证人程志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与张勤及“阿军”的弟弟在租住的房间吸食过两次毒品,8月17号发现“阿军”的弟弟也住在他们租住的房屋里。13、辨认笔录:经罗文对混合的不同照片辨认,朱某系提供赌博场所的人,秦某系提供毒品的人;经朱某对混合的不同照片辨认,杨凯竣、唐新系2014年8月17日至21日在高坪区正阳假日大酒店523、218房间吸毒人员,秦某系提供毒品人员;经龙星在混合的不同照片中辨认出罗文系帮助他人吸毒的人员,朱某系提供赌博场所的人员,秦某是提供毒品的人,滕吉祥、杨凯竣、唐新系参与吸毒人员;经蒋贲世在不同照片中辨认出秦某系在赌博现场发牌的人,罗文系在218房间帮助吸毒的人,朱某系提供吸毒场所的人;经杨彪在不同照片中辨认出秦某系提供毒品的人,罗文系帮助他人吸毒的人,朱某系提供赌博场所的人;经滕吉祥在混合的不同照片中辨认出杨彪、杨凯竣、唐新系在523房间参与吸毒人员;经张勤对混合的不同照片辨认出秦某、罗文就是向其出售冰毒的人;经程志在混合的不同照片中辨认出罗文系秦某的弟弟。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证实查获现场方位及在现场停车场发现一袋用卫生纸包裹的塑料袋内有白色晶体等物品。1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抓获罗文后,根据罗文的交代,从南充市嘉陵区乐鹏路罗曼大厦1单元19楼3号罗文住处的厨房内查获白色疑似冰毒晶体物品8包,毛重27.1克;红色片状疑似麻古物品1包,内有6.5颗,毛重0.7克及玻璃器皿、酒精灯、黑色钢珠枪、微型电子称等物品。16、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说明:证实2014年8月21日晚公安机关在高坪区正阳假日酒店抓获秦某、朱某等人时的情况。17、(2012)深龙法刑初字第54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秦某因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2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18、结账单、证明:证实朱某在高坪区正阳假日大酒店开房、退房时间。19、电话通话清单:证实朱某手机号码为1528178****在2014年8月17日至21日及罗文手机号码为1858262****的通话情况。20、(南)公(物)检(理化)字(2014)478号、479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告人秦某租用的房间查获疑似冰毒、麻古等物品,经鉴定,1、送检的1-1#淡黄色晶体净重6.93克,1-2#淡黄色晶体净重8.56克,1-3#淡黄色晶体净重4.69克,1-4#白色晶体净重0.42克,1-5#白色晶体净重0.69克,1-6#透明晶体净重0.08克,1-7#白色晶体净重0.77克,1-8#白色晶体净重0.06克,2-1#红色片剂净重0.63克。2、从1-1#、1-2#、1-3#、1-6#、1-7#、1-8#及3-1#附着有白色晶体的烧杯、3-2#附着有白色晶体的烧杯、3-3#附着有白色晶体的烧杯、3-4#附着有白色晶体的玻璃杯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4#、1-5#检材中检出麻黄碱成分,2-1#检材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21、户籍信息:证实秦某、朱某等人的出生日期及个人基本信息。22、情况说明:证实唐磊、易东目前尚未抓获及公安机关在嘉陵区罗曼大厦秦某租住屋内搜出的钢珠枪系普通玩具气枪,无鉴定是否具有杀伤力的必要。23、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秦某尿液检测呈阳性,朱某尿液检测呈阴性。(二)2011年7月26日20时,严进(已判刑)、刘军(已判刑)搭乘赖克军的摩托车从岳池县石鼓乡歹溪村回镇裕镇,行至岳池县石鼓乡石鼓锤村公路段时,遇见被害人吴强驾驶的货车,双方因会车发生口角。严进认为吴强态度不好,后经刘军的挑拨,严进电话叫来被告人秦某及邓笠等人,在石鼓乡石鼓锤村黄果树处拦住吴强的货车,被告人秦某与严进等六人对吴强实施殴打,致其身上多处受伤。经鉴定,吴强右侧血胸、右侧肋骨骨折,为轻伤。同时查明,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秦某主动到岳池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吴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同案人严进、刘军、邓笠的供述、被害人吴军的陈述、证人吴中先、张秀华、唐云、安利英、安长学、邓松兵、邓鑫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谅解书、户籍信息、(2014)岳池刑初字42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秦某伙同严军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容留参赌人员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朱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规定,公安机关从南充市嘉陵区乐鹏路罗曼大厦1单元19楼3号出租屋内查获的21.72克毒品应认定为被告人秦某的贩卖数量。被告人秦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秦某家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吴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秦某提出没有贩卖及公安机关在出租屋内查获的毒品是罗文的辩解意见,经查,向秦某贩卖毒品及公安机关在嘉陵区罗曼大厦出租屋内扣押的毒品,不仅有被告人秦某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而且有同案人朱某、罗文及其他证人证实,并能相互印证,故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在庭审中,被告人朱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26年2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朱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三、扣押在案的毒品、电子秤等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盛人民陪审员 蒋国胜人民陪审员 杨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冬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