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杨立新与闫国强、银安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新,闫国强,银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40号原告:杨立新。委托代理人:张国胜,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德才,唐山市路南区友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国强。被告:银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钓鱼台办事处建华东道97号。法定代表人:闫海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新诉被告闫国强、银安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立新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立新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1300元减半收取2706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杨立新负担。审 判 长 王若普审 判 员 苗立柱代理审判员 康永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雪姣 来源:百度“”